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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的名言十篇,有关责任的名言
有关责任的名言十篇
一、结语
二、730 1# $a弘一法师$4著
三、责任者检索点著录的问题主要是责任者的规范名称不统一,责任者的非规范名称未设置检索点。
四、以何种法律原则和司法态度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影响这类案件正确审理的关键问题。目前法律界对此有两种比较对立的看法。在“恒升电脑案”中,这两种看法都得到了充分展现。该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被告发表在网络个人主页上的文章是否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一些法学专家和相当部分的“网友”认为,网下的语言环境与网上的语言环境大不相同,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的语言,在网络上可能是非常普通的语言,因此,原来对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在适用网络上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一些法官也表述了相同的观点(注2)。然而,从该案一审情况看,显然合议庭的法官们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一审判决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王洪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设立名称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 张贴《过程》一文,……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其行为足以造成恒升集团的名誉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故王洪已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这里,法官们并没有将网络上的名誉侵权与一般的名誉侵权在语言表现形式的认定上做区别对待,而是采取了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的评判标准,要求侵害人承担严格的过错责任。那么,哪一种观点更适合于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呢?本人更倾向和欣赏该案一审判决中法官们所采取的严肃查处态度。因为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尽管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未对以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侵犯名誉权行为做出界定而放宽了对新形势下自然人、法人名誉的有力保护。而且,从网络传播方式上看,这种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快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其危害性更大,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损害结果比传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因此让侵权人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使被侵权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必须的。同时,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惩处也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其实,由于对网络纠纷法律规定的滞后而带来的诸多司法困惑:如司法管辖的确定、法律的适用、行为的认定、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不仅在我国,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如不久前法国法院判定的雅虎案(注3),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这些困难的解决,需要的是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而不应该成为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宽容规则的理由。
五、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具体到民法理念,是指作为类存在的人在理性的指引下,在市民社会日常生活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目标、法律精神,它对民事活动和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法律制度和体系的结晶和灵魂。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理念的的下位位概念,随着时展的不断进行调整和适应,各民法基本原则也是以民法理念为指导并体现着民法理念的。因此,如果法律未对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可引用原则。司法实践里就曾出现引用《民法》原则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既然现行《广告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在解决“明星广告代言”时为什么不可以适用《民法》的原则呢?《民法》里的众多基本原则,可以说都是解决“明星广告代言”的有效手段。如“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
六、题名和责任者是读者最常用的检索途径,其检索点的著录直接关系到读者的检索效率。然而,在编目实践中,编目员对著录规则理解的差异,会造成题名和责任者检索点的著录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检全率和检准率,从而影响到文献资源的利用。本文通过列举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以下简称国图)和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联合目录(以下简称CALIS)的书目数据,就题名和责任者检索点著录的一些问题作粗浅分析,供同行商榷。
七、爱也是一份责任。
八、《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24.1.1.2规定:凡具有检索意义的文献各类型的题名,均可作为检索点。
九、我们应当嗅出真理,究根到底,把真理掌握在自己的手里。那样它才会给你一种无上的快乐。——雨果
一十、但更多的明星无所作为。
一十一、730 2# $aMicrosoft Corporation$4著
一十二、许多人都渴望认识真理,但是谁能在不歪曲现实的情况下达到目的呢?——高尔基
一十三、有了责任心,生活就有了真正的含义和灵魂。这就是考验,是对文明的至诚。它表现在对整体,对个人的关怀。这就是爱,就是主动。——穆尼尔.纳素
一十四、问题分析:517字段记录的是有独立检索意义的题名,所谓有独立检索意义是指语义完整能够独立构成书名或与图书内容相符并能够准确揭示图书内容或补充正题名。此例中,由于其他题名信息无独立的检索意义,因此国图和CALIS将其著录在517字段并提供检索点的做法是不对的。
一十五、我们不是为自己而生,我们的国家赋予我们应尽的责任。——西塞罗
一十六、312 ## $a封面英文题名:Children′s intelligence
一十七、司法规制。司法过程中,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以《广告法》《药品管理法》为主体,配套一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部门法的共同保护我们的权利,也为追究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的侵权责任是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十八、[+1]目录是为读者所用、为读者服务的,编目工作应该以用户便利为最高原则,检索点的制作应当充分考虑读者的检索习惯,分析读者查找文献的各种可能性,同时遵循相关著录规则,既要尽量避免检索点的遗漏,又要防止检索点的错误和重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检全率和检准率。同时,图书馆应重视编目规范控制工作,加强协作,共建共享规范数据库,使检索点具有唯一性和一致性,以实现目录的集中查询功能,最大限度提高读者检索的检全率和检准率。
一十九、男性的第一魅力是责任感。——余秋雨
二十、517 1# $a牛郎织女
二十一、512 1# $a逆向思维看“名言警句 ”$e“名言警句”中的观念局限
二十二、——马克思
二十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责任。——马克思
二十四、701 #0 $a李叔同$f(1880-1942)$4著
二十五、711 02 $a微软公司$4著 (国图)
二十六、517 1# $a孩子的智力教育
二十七、我们制作销售产品的广告,但也请记住,广告负有广泛的社会责任。——李奥贝纳
二十八、任何人,都有权把互相启迪、力求前进和寻求合理娱乐的活动据为已有。——狄更斯
二十九、责任者的规范名称不统一
三十、改造自己,总比禁止别人来得难。
三十一、510 1# $a Children′s intelligence$zeng
三十二、517 1# $a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手册
三十三、517 1# $a“名言警句”中的观念误区
三十四、[BT3]1题名检索点著录的问题分析
三十五、要使周围的一切都大放光彩,自己也应该像蜡烛那样燃烧。——高尔基
三十六、行政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成灾,除了立法缺失造成失范外,还与有关部门监管缺位有关。行政规制由于其固有的高效、事前和主动的特点,成为目前规制明星代言广告的主要手段。为了把明星广告引上正确的道路,使它健康发展,有必要颁布与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将其纳入行政机关监管的权限范围内加强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合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群众配合的及时有效沟通机制。如建立健全广告事前审查制度和广告审批备案制度,建立规范的违法广告群众举报制度等。最近广电总局出台了禁止明星代言医疗、健康类等广告的规定,加强对明星随意代言广告的规范管理。具体可归纳为:第一,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审批制度;第二,规定明星广告代言的禁止性内容;第三,明星代言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表述必须真实、规范、健康、文明。
三十七、“恒升电脑案”之所以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不同凡响的意义,还在于它引发了一场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讨论。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言论自由在网络上似乎有了更加充分的发展空间,但这次恒升公司对一个消费者的,又使得这种“网络自由”的感觉好象受到了打击。因此一些“网友”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提出了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一些质疑,如:网络用户在网上言论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服务商有权力认定言论违法吗?服务商删除公民言论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是不是只要受到言论指责的当事人提出异议服务商就必须删除该言论呢?这样会不会有损公民在网上批语公共事务的权利呢?如果法院的最后认定该言论是正当的批评,并未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那么,服务商删除公民言论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呢?等等。而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提出,民事经济案件也时常蕴含着宪法精义,(本案)消费者对企业的批评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体现。与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相比,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显然是一种位阶更高的权利,这类基本权利的维护不仅仅让民众受益,更有利于推进我们的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增进官场以及企业的清廉(注5)。有的IT界人士还指出,目前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网络上言论自由、传输自由和权利人的利益保障问题,而不是将重点放在追究谁的责任上。该案二审上诉人王洪的律师更提出,一审判决违背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是明显违宪的,其消极的负面影响已经存在和正在蔓延。”他说,针对本案,对于在互联网上面言论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特殊规定,则应适用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的言论自由,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络”。而另外一些法律专家则谈了不同的看法,如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研究室主任何山就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现状,对那种以自由方式发表文章、言论的行为要严格控制,一旦侵权,侵权者得承担非常重的法律后果,应受到严肃查处。实际上,因网络言论的无限制发挥而带来的一些不良现象,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IT界人士的强烈不满。一个“网友”最近说,“我决定戒网,因为网上的污言秽语已经到了让我忍无可忍的地步。有人说互联网就是一个公共厕所。在我看来,比公厕还不如”。
三十八、〔14〕周勇,陈尚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J].中国广告,2008(4).
三十九、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占有份额往往成为诸多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就是:品牌借明星一臂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但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名人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是货真价实还是名不副实。
四十、名人,指名流或著名人物,又称社会公众人物,一般指的是在社会公众中知名度较高或经常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特殊人群,包括影视演员、体育名将、歌星、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等。一般说来,名人作为公众和传媒关注的焦点,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影响他人的能力。介绍产品的用途和优点是广告最基本功能之一,而代言则是代替无言的产品发声,代产品表达其本身特有的产品信息。聘请名人做广告代言是借助社会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和信誉推荐产品,或为产品提供利益佐证,或带动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品,或为产品树立良好形象。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则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宣传和竞争力度,而与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比如明星、专家、知名学者等)签订雇佣合同关系,利用公众人物在大众人群心理中的形象优势和号召力,对与其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不真实报道、严重误导公众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心理,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
四十一、真理的发现或道德责任的完成都会引起我们的欢欣。——克罗齐
四十二、200 1# $a中国传说故事$i牛郎织女$d Stories of Chinese legends$i The oxherd and the weaving maiden$e[英汉对照]$f顾希佳编著$g周远梅译$zeng
四十三、我们的使命是照亮整个世界,熔化世上的黑暗,找到自己和世界之间的和谐,建立自己内心的和谐。
四十四、我们为祖国服务,也不能都采用同一方式,每个人应该按照资禀,各尽所能。——歌德
四十五、立法现状
四十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四十七、题名检索点的遗漏
四十八、要理解人,而且还要热爱他们。——罗曼·罗兰
四十九、〔5〕于林洋.虚假广告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五十、笔者认为,在确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承担时,还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五十一、”“有无责任心,将决定生活、家庭、工作、学习成功和失败。这在人与人的所有关系中也无所不及。”——托尔斯泰
五十二、为责任而责任的事,我们是从没有干过的,干的只不过是能使人感到满意的那种责任。——马克·吐温
五十三、我们为祖国服务,也不能都采用同一方式,每个人应该按照资禀,各尽所能。
五十四、而某知名网站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就“你怎么看明星卷入‘毒胶囊’代言事件?”,超过62%的网友认为,“明星因代言名利双收,商品出事也应承担责任”;就“你是否赞同明星对代言产品承担质量责任?”超过71%的网友表示“赞成,收人钱财也得替人分灾”;就“当明星代言出现问题后,应如何解决?”,近五成网友表示,“明星参与赔偿善后工作,毕竟其对销售有促进”。
五十五、鞠躬尽瘁,死而后己。
五十六、我睡去,感觉生命之美丽,我醒来,感觉生命之责任。
五十七、同样,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会妨碍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侵权会通过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来解决,这只是为消费者提供一条救济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名人代言时更审慎、更严谨,履行好注意义务,是对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讲,名人即使承担了连带责任,还可以根据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制度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获得补偿,并不会背离公平正义。
五十八、先生的责任是教人做人。
五十九、例1:
六十、现代企业管理的重大责任就在于谋求企业目标与个人目标两者的一致。——毛仲强
六十一、歌咏人心,纵使只涉及一个人,只涉及人群中最微贱的一个,也得熔冶一切歌颂英雄的诗文于一炉,制成一部优越成熟的英雄赞。——雨果
六十二、〔7〕吕蓉.广告法规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六十三、517 1# $a比较优势、竞争优势理论与实证研究
六十四、“修正药,良心药,放心药,管用的药。”不少明星对着镜头说过这句广告语。“毒胶囊”事件曝光后,修正药业作为其中最知名的企业吸引了更多的关注,而曾为修正药业旗下品牌代言的明星们也受到关注,有人盘点了近年来代言修正药业的明星,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张瑜、范明、陈小艺等明星,代言了斯达舒、肺宁颗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
六十五、我所享有的任何成就,完全归因于对客户与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李奥贝纳
六十六、徐小娟.论美国广告监管体制给我国带来的启示[J].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六十七、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明星虚假广告严重冲击当今社会价值体系,国内很多名人代言广告忽视了其存在的社会大环境,只注重“利”的赚取却忽视了“义”的承诺和给予,进一步助长不法违法现象及社会不良风气的的产生和蔓延。而明星本人的特殊社会感召作用和影响力,对虚假广告的肆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更是引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六十八、一般来看,产品责任首先是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广告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仍有其依据。
六十九、我们应该不虚度一生,应该能够说:“我已经做了我能做的事。”——居里夫人
七十、名人代言应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名人代言广告,是行使私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权的行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又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名人代言广告,应当顾及而不违公共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仅是公共利益,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广告必须维护这类公共利益,不能滥用自己的私权。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十一、尽管责任有时使人厌烦,但不履行责任,只能是懦夫,不折不扣的废物。——刘易斯
七十二、701 #1 $a布拉德福德$g(Bradford, Ronald)$4著
七十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
七十四、711 02 $a全国政协$b文史和学习委员会$4编
七十五、3从民法理念角度出发,寻求“明星虚假代言”之对策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必须遵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可以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打击明星虚假代言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七十六、关键词:虚假广告;名人代言;法律规制
七十七、第一种情况,即代言人在未使用产品或未了解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依广告商的要求而“信口胡言”,大肆宣传产品无中生有的功效,或者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为个人利益而和广告商相互勾结欺骗消费者的,则视为故意。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十八、510 1# $a Truth of sexual dreams$zeng
七十九、对此,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八十、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
八十一、尽管责任有时使人厌烦,但不履行责任,只能是懦夫,不折不扣的废物。
八十二、责任就是对自己要求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还有哪些关于责任的名言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责任的励志名言名言,供大家参阅!
八十三、敬者何?不怠慢、不放荡之谓也。——朱熹
八十四、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八十五、现代企业管理的重大责任就在于谋求企业目标与个人目标两者的一致。
八十六、——威尔逊
八十七、第一,在广告中,名人的推荐行为是否为商业性,以及名人是否从中获取报酬,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只要广告播出,就会或多或少给名人与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只要名人在广告中作出了虚假宣传,不管其是否收取了广告费用,他们都应当为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八十八、目前,我国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从经济法上看,弥补这个空缺,应从根源上分析其原因。1.立法规范不完善。发生侵权后,《广告法》并无规定,消费者只能依《食品安全法》向相关主体求赔,且法律单纯局限于物质赔偿,而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较弱。2.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监管部门不仅要对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进行监管,而且还要对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进行惩罚,同时对广告的审查、严格把关,健全问责机制。3.代言名人诚信缺失。在丰厚的代言费用的诱惑下,名人们往往不去甚至不愿去深入了解厂商的背景及其基本的法人资格,在没有体验和调研代言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草率地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消费者推销。
八十九、711 02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 (CALIS)
九十、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尽责任的乐趣。——梁启超
九十一、网友们对此莫衷一是,有的表示,“毒胶囊他们又测试不出来……关他们啥事……别转移视线,要问监管人的良心!”也有的表示,“孙红雷等应站出来道歉,把7位数的代言费捐给贫困山区的孩子,让爱心来洗涤良心!”
九十二、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有尽责的乐趣。——梁启超
九十三、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阅不市,士君子不为贫穷怠乎道。——荀子
九十四、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098-03
九十五、200 1# $a 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管理员指南$f(美)Microsoft Corporation著
九十六、人能尽自己的责任,就可以感觉到好像吃梨喝蜜似的,把人生这杯苦酒的滋味给抵消了。——狄更斯
九十七、”——居里夫人
九十八、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分析。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明星的自身资源是广告主不惜重金请其代言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明星代言广告得到不菲的报酬最终却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公平原则的理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致的,享有丰厚报酬的同时,必须保证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为自己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样才能体现利益与风险并存、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精神。所以说,名人有义务和责任去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
九十九、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
一百、真理的发现或道德责任的完成都会引起我们的欢欣。
一百零一、题名检索点的重复著录
一百零二、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马克思
一百零三、参考文献:[HTK]
一百零四、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某些企业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利用明星社会影响力,推销劣质商品快速聚敛企业资本。而很多明星也在接代言时往往主要考虑的都是代言费用的多少,对要代言的商品的审查往往是敷衍了事。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往往对会对大众起着指引作用,他们凭借着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产品,可以强化广告受众对该产品的印象,诱导消费心理,最终形成消费需求。所以明星相比起普通人还有着一份社会责任,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名人代言,一旦违法,侵犯的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其侵犯的利益是无法以确定的受害人或者最终受害人而定的,其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一百零五、——恩格斯
一百零六、鞠躬尽瘁,死而后己。——诸葛亮
一百零七、切在于人,一切为了人。——高尔基
一百零八、艺术应当担负起哺育思想的责任。
一百零九、曾为修正药业感愈胶囊做广告代言的林永健的经纪人在接受凤凰财经连线时称,林永健也“很无辜”,选择这个代言的时候,产品所有证件都是齐全的。他还表示,“林永健现在对这个事情也很担心。我们选择代言的时候也很慎重。”
一百一十、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的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名人做虚假广告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百一十一、个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能就发展得越快,对社会就越有益。——高尔基
一百一十二、——邹韬奋
一百一十三、——阿来
一百一十四、人独特的个性是:给予多于接受,收获多于神的播种。——泰戈尔
一百一十五、法律责任性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其所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具体权利主体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来保护,因此,除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应承担行政责任。多数人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百一十六、——巴纳德
一百一十七、相关环节的监管不到位
一百一十八、——高尔基
一百一十九、“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
一百二十、提出目标是管理人员的责任,实际上这是他的主要责任。
一百二十一、个人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能取得多大的成功!——心有睛天
一百二十二、304 ## $a封面副题名:“名言警句”中的观念局限
一百二十三、如果上帝要人后退的话,他就会使人的脑后长着眼睛。——雨果
一百二十四、我们的地位向上升,我们的责任心就逐步加重。升得愈高,责任愈重。权力的扩大使责任加重。——雨果
一百二十五、当劳动是一种责任时,生活就是奴役。
一百二十六、我国广告领域是不乏规制的。从广告经营的准入制度到广告经营规范,从广告审查制到广告内容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要承担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可以说,广告管理已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②但广告管理法律体系主要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行为,鲜有涉及到参与广告宣传的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主,第三款中所指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却又不包括个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规范了经营者行为,而没有涉及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广告代言人是游离于虚假广告责任之外的,这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尴尬。曾经就有过法院因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而未将明星列为被告的例子。③由此可见,法律存在立法空白。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似乎弥补了一些空白,其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只是在食品领域,而对于虚假广告代言问题频出的医疗器械、保健品和药品等领域不包括在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无法可依。
一百二十七、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雷锋
一百二十八、责任感与机遇成正比。——威尔逊
一百二十九、本人认为,保障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对网络上侵犯名誉权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进行追究并不矛盾。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与侵犯名誉权之间根本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遵循客观真实性原则还是虚构或捏造事实,是正当评论还是进行侮辱诋毁。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地发表言论、自由地实现新闻传播和自由地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并不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任何意义上自由,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自由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毫无限制的自由,是必须受到制裁的。我们工作的目的,应该是进一步走向网络立法的规范与完善,而不是在网络上以牺牲对一种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代价来换取对另一种权利的发展,因为这样做对全面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并没有半点益处。再联系到刚才提到的在线服务商与网络主页所有者对言论负有的审查义务,应该说,当在线服务商与网络主页所有者接到受言论指责的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时,是否删除该言论,确实是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删除该言论,则有可能产生对言论发表者言论自由的侵害;不删除该言论,则又可能对受言论指责的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但这并非无法解决的怪圈,消除这种所谓的冲突,本人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立法上的完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侵犯名誉权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什么样的言论与行为才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对什么是批评、评论文章,什么是侮辱性言辞或内容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这是很大的法律缺陷,必须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或明确的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使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变得易于辨认和掌握,让公众较为清楚地知道什么可能是违法的,什么可能是构成侵权的,从而在采取行动之前,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二是在线服务商与网络主页所有者可以通过提供协议或声明的办法,对他人上传的可能侵权的言论或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言论,让言论发表者提供必要的材料进行审核,若不提供,则在线服务商与网络主页所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对该言论是否进行删除。同时,法律上也应赋予在线服务商与网络主页所有者这种可自主删除的法律权利。通过上述两点,我想这个两难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
一百三十、生命跟时代的崇高责任联系在一起就会永垂不朽。——车尔尼雪夫斯基
一百三十一、——克罗齐
一百三十二、我所享有的任何成就,完全归因于对客户与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一百三十三、注3:法国法院判定,在法国展示和销售有种族倾向的物品是非法的,雅虎必须屏蔽涉及该站点的内容,使法国人无法利用雅虎搜索和访问该站点。但雅虎的律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国法官是否有权依据法国法律对该案做出判决。因为这些物品并没有陈列在雅虎的法文站点上,而是放在美国站点上。一个站点的访问者可能来自世界各国,要求这个站点的内容适应所有国家的法律似乎并不现实。
一百三十四、此外,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它并没有对我国民事主体责任的大小及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在处理这些虚假广告案件时,不得不援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广告法》必须要和其他法律配合适用。
一百三十五、——白朗宁
一百三十六、“明星代言门”已不是新鲜的话题,近年来“躺着中枪”的名人大有人在,如郭德纲、侯耀华、赵忠祥、唐杰忠等等。早在几年前,北京市消协就多次发出公开信,劝社会名人、明星慎做广告,不要误导消费者。
一百三十七、〔10〕钟金,谢兵.论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7(6).
一百三十八、《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自《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来,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却一直争议不断。
一百三十九、参考文献:
一百四十、2针对“明星虚假代言”,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一百四十一、例2:
一百四十二、责任感与机遇成正比。
一百四十三、网络上有一句名言:“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我是一条狗”,由于网络具有的这样一种高度隐蔽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要真正追究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是十分困难的,从而就涉及到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是否应对第三人在其所经营和提供服务的网站或主页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争议比较大。持不应追究责任观点的人依据的典型理由是“网站老板说,我只是提供了一个传播的场所,好比开酒吧,有人喝醉酒骂人,难道要酒吧老板负责吗?”此外,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网络快捷的特征决定它不能等同于传统的信息传播,“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应该是迄今为止最为宽松的责任条件,其权利也应是迄今为止最大限度的权利”(注4),因而对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的责任不应做过多的规定。而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立法上看,对这个责任问题也各有不同的做法,一种是采取宽容的原则,如欧盟1998年颁布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草案,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其所传输和存储信息的义务。一种是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瑞典1998年专门颁布法令,规定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都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在英国,也已经有了网络服务商为他人在网上的诽谤言论承担责任的判例。还有一种是采取分别责任原则。如1997年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就提出了网络提供服务者的三种责任方式,一是对自己提供的网络信息内容负完全责任;二是对网上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明知违法而未加阻止的情况下才负相关责任;三是对仅提供通道的网上信息和内容不负责任。本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司法传统,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的侵权行为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种基本情况。一是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因自己本身的故意或过失制作、提供信息等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应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和承担责任;二是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与第三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应与第三者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三是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与第三人虽无共同侵权行为,但客观上造成了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结果,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应根据其本身的过错形态(如明知第三人的言论违法却未加阻止,或由于疏忽未尽到审查义务等),承担与其本身行为相关的按份责任;四是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仅提供纯粹接入(超链接)服务的,因其本身无法知悉和控制第三人的信息内容和发表言论行为,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当然,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它的特殊性,为不至于因法律的严格规定而过分增大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的责任,而导致互联网的发展受限制,在法律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中,要将网络上侵犯名誉权行为与一般的侵犯名誉权行为有所区分,本人认为,区分的主要体现是在对受害人进行主体界定和对受害人提出一定的法律要求上。首先是对网络侵权受害主体要有所限制,即要将普通受害者与社会公众人物、国家公务人员在法律上的保护进行区别对待;其次是要设定受害人的提醒义务,即当受害人发现网络上侵权行为时,必须进行必要的提醒,如果因受害人对自己利益保护疏于注意而未尽提醒义务或受害人可以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则应当相应抵消或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百四十四、〔3〕刘林清.广告监管与自律[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
一百四十五、名人代言广告的责任并不仅仅在于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权利,即个体对个体责任,而是特定的私权对不到特定的私权主体,名人是一类特殊群体,它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以及其独特的号召力与影响力决定了名人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所以明星虚假代言所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名人代言所应承担的责任正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人在代言广告或作出一定广告行为时所负有的不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侵犯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百四十六、必须时刻准备抛弃一切属于我们自个儿的东西:财产,荣誉,工作,幸福,爱情乃至于生命……——罗曼·罗兰
一百四十七、关于责任的励志名言名言经典1.世界上有许多事情必须做,但你不一定喜欢做,这就是责任的涵义。
一百四十八、——列夫·托尔斯泰
一百四十九、归责原则争议从《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来看,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些学者认为应设计为过错责任更适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为虽然隐含着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并不属于高度危险,因而不适宜纳入无过错责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义等。也有人对无过错责任持支持意见,认为“对于名人代言食品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作为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一百五十、我的职责是要我说出我认为公平的合乎人道的话。
一百五十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探讨
一百五十二、200 1# $a逆向思维看“名言警句 ”$e“名言警句”中的观念误区$f于学彬著
一百五十三、〔1〕蒋恩铭.广告法律制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一百五十四、只有在到达终点之时,人们才能更好地享受走过的道路的乐趣。——罗曼·罗兰
一百五十五、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虚假广告泛滥负有重要的责任。⑨广告通过经营者制造出来并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这为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广告市场传统媒体(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电台)广告花费总额达到1750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化妆品、饮料、药品和健康产品,分别占据广告市场的29%、24.1%和21.9%。⑩在激烈的竞争下,广告经营者和媒体为了留住客户,会出现把关不严,甚至利用对相关法律熟知的优势打球。根据央视市场研究股份公司(CTR)的一项调查,仅医疗广告一项,投放额就占媒体总广告投放额的10%以上,少数媒体甚至达到了50%以上。有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全部被取消,就会有三分之一的媒体垮掉,11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广告经营者和媒体对医药广告的审查会流于形式。在事后监测这一环节,依照《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或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此,某些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媒体与广告公司大都会伪造一份合同,原来几十万元的广告额,在这个假合同中往往会变成几万元,处罚也就远远低于收益,使这一环节也失去效力。对此,应当加大违法的成本,对于制作、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没收全部广告收益,同时处以罚款;如果有弄虚作假,提供伪造合同等文件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时间内停业整顿或禁播广告的处罚。
一百五十六、由此看来,在确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时,确定代言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关键。我们对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时,还需要对代言人的主观心理做出考虑,如果是代言人在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是广告是虚假广告是而仍进行代言的,那么就应当和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是由于过失原因而代言虚假广告的,则需依据我国法律中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我国目前现存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奇怪现状。
一百五十七、论文关键词 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一百五十八、注2:见《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9日记者林忠明采访文章《法官谈网络立法采访录:时机尚不成熟》。
一百五十九、对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美好事业。
一百六十、问题分析:本例有分册英文题名,且有独立检索意义,应该为其提供检索点,但因为其与分册题名相对应,而不是对应于正题名,CALIS将其著录在510并列正题名字段是不对的。根据《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的规定:用重复相应的不同题名字段的方法记入并列的不同题名。可将分册英文题名著录在517字段,即:
一百六十一、通过痛苦,达到真理。——罗曼·罗兰
一百六十二、根据著录规则,701、702、711、712字段执行检索功能,其名称形式应遵循标目法的规定,必须是规范的、唯一的检索点形式,不一定与200字段责任说明中的著录形式一致,但两大权威编目机构著录的责任者规范名称却存在不同之处。例1中,弘一法师,近代中国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著名的佛学大师。法名演音,号弘一,别号晚晴老人。生于天津,俗名李叔同。国图采用俗名李叔同为标目,CALIS对佛学著作以弘一为标目,对文学、艺术方面的著作以李叔同为标目,根据标目法,佛教人物通常应选其法名、法号或惯用名称为标目,本名或字号较法名、法号著称,应以其为标目,《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以李叔同为标目。事实上,惯用名称并不好确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从而导致不同的著录结果。例2中,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直属机构,应该前冠“全国政协”为标目,而不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称。外国个人责任者应选取著作上出现的汉译姓氏或汉译姓名或汉译惯用名称为标目主要成分,不能直接采用原文形式,若著作只有姓名原文,而无汉译名,应根据权威工具书译出其姓或名称,作为标目主要成分,例3中,Bradford的规范汉译姓应该是布拉德福德。外国团体名称本身有中文的,以中文名称为标目,本身无中文名称的,以中文译名为标目,例4中,应以微软公司为标目。
一百六十三、730 1# $aBradford, Ronald$4著
一百六十四、——陶行知
一百六十五、——梁启超
一百六十六、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解释。权利义务的关系就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而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处于一种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而名人基于公众的信赖获得公信力所产生的效益比普通民众大得多,名人在享有平常人无法享有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也负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利用自己在社会中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增强了广大消费者对其所代言商品与服务的认同感。同时,名人从广告代言中能够获得丰厚盈利,而这些代言费实际上都附加在了商品的卖价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消费者。如果名人在广告中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很显然是不公平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
一百六十七、生命和崇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车尔尼雪夫斯基
一百六十八、修正药业涉事后,代言的明星该担什么责任?知名地产商潘石屹在微博上说,等各位明星代言人出来表态。
一百六十九、510 1# $a Stories of Chinese legends$i The oxherd and the weaving maiden$zeng
一百七十、先生的责任是教人做人。——陶行知
一百七十一、730 1# $aRonald Bradford$4著
一百七十二、问题分析:本例中,题名页上副题名与书脊题名相同,CALIS分别将副题名和书脊题名著录在516和517字段,这种做法导致题名检索点的重复制作。5――字段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不同于正题名的相关题名提供检索点,因此没有必要同时著录两个字段重复提供检索点。虽然两个字段在提供检索点上的作用相同,但由于516字段是专指字段,相对于517字段更能确切地描述文献的形式特征,因此,选用516字段更为合理。
一百七十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责任。
一百七十四、责任就是对自己要求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歌德
一百七十五、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百七十六、天才理应飞向天国,真正的诗人有责任唤醒世人,慎择那最崇高的灵境。——普希金
一百七十七、友谊永远是一个甜柔的责任。——纪伯伦
一百七十八、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
一百七十九、确立连带责任的理由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与产品生产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一些情况是名人代言不存在过失,代言只是为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权利创造了条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据此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一百八十、自由的第一个意义就是担负自己的责任。——阿来
一百八十一、首先,名人在对商家提供的书面 材料或者其他有关产品的信息进行审查后就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进行代言则属于正常合法行为。因此,名人在代言广告时,所能做的只能是对产品的形式上的一般的审查,而没有对产品是否安全可靠的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检验的责任。如果名人所代言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并且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那么当代言人所代言的免检产品出现问题时,仍将该责任推到名人身上就不合时宜了。
一百八十二、701 #1 $c(美)$a布拉德福$c(Bradford, Ronald)$4著 (国图)
一百八十三、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立法来看,2009年初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2009年底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内容,那是否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从法律适用上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承认其他特别法的效力。相关立法者也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所适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据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一百八十四、〔2〕杨青.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D].北京:中国政法人学,2009.
一百八十五、——鲁迅我们为祖国服务,也不能都采用同一方式,每个人应该按照资禀,各尽所能。——歌德
一百八十六、最后,一些产品可能在刚上市时质量不错、口碑很好,但在生产了一段时间后,厂家可能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而降低了生产标准,或者出现了某些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因产品在日后的生产销售中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将责任归咎于名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同时对名人也是不公平的。
一百八十七、第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后的民事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此,我国法律在未来修改或解释中,应提高对名人的法律处罚力度,增加对名人责任的处罚数额。只有当名人因处罚而付出的代价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时,才能减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提高名人代言的职业道德素质,然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此外,在必要时还可支持受害消费者向虚假广告代言人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巨大的财产损害特别是身体伤害,会同时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一百八十八、改造自己,总比禁止别人来得难。——鲁迅
一百八十九、问题分析:本例中的英文题名并不对应于正题名,因而不是并列题名,国图将其著录在510并列正题名字段是不对的。因为该英文题名有检索意义,可在517字段为其提供检索点。即:
一百九十、701 #0 $a弘一$f1880-1942$4著 (CALIS)
一百九十一、无论这会使别人喜欢或厌恶,那不是我的事情。我知道文字一旦发表了就会自动流传。我充满希望地把它们播种在血腥的泥土中。收获的季节会来到的。——罗曼·罗兰
一百九十二、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
一百九十三、立法规制。《广告法》自1995年2月正式实施以来,修改呼声越来越高。扩大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要把明星代言人纳入责任主体的范畴。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广告法》应明确规定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让公众觉得有法可依。名人明星在与厂家签订代言或节目制作协议时,应该增加一个权利性条款:当国家法律发生重大改变或产品质量与当时代言情况发生变化时,代言人有权要求修改广告,如不修改,有权要求停播终止合同。建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处罚条例条例》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举措。
一百九十四、生活就是赛跑。记不停歇。——罗曼·罗兰
一百九十五、〔9〕吴燕坤.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一百九十六、首先,目前我国用以调整广告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广告法》,它对有关宣传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责任,却未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承担问题进行规制,继而,致使消费者因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受到侵害后,无法要求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获得损害赔偿。因为这些名人们承担的仅仅是“道德上的责任”。
一百九十七、在完善广告审查制度方面,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韩国法律规定,广播电视的所有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预审,由专门的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对电视广告进行预审;所有电台和电视台的广告在正式播出前必须经过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的审核,未经审查通过而播出的,视为非法,有关的电台电视台和广告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使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⑧《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证明我国也有预审制度,只是范围比较窄,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其他商品则实行事后审查,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对于虚假广告治理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我们知道,名人代言的广告,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具有传播快速、广泛等特点,容易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应该建立比较完备的广告预审制度。笔者认为,应将广告预审制度的范围扩展到全部商品和服务,并且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名人通过电视代言的广告进行重点审查。
一百九十八、中图分类号:G25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5)06-0065-03
一百九十九、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
二百、〔4〕安青虎.国外广告法规选译[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
二百零一、——佚名
二百零二、——李奥贝纳
二百零三、面对愈演愈烈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我国有必要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规,将名人纳入虚假广告规制的主体,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名人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体系,加大广告监管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倡导理性消费。净化和规范我国的广告市场,不是专属于政府的职责,也不是某一个人的力量所能改变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内部和外部相结合,共同治理,才能还消费者一片净土。
二百零四、〔15〕颜美元,邓相华.明星在广告中的法律义务[J].法制与杜会,2007(4).
二百零五、友谊永远是一个甜柔的责任。
二百零六、凡是我受过他好处的人,我对于他便有了责任。——梁启超
二百零七、周围的人都进步。——邹韬奋
二百零八、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马克思
二百零九、问题分析:本例有中、英文分册题名,且有独立检索意义,但国图的数据都未对其提供检索点。根据著录规则,应该为有检索意义的分册题名提供检索点,著录如下:
二百一十、对我国广告代言人规范制度的建议
二百一十一、你穿着破敝的衣服,在最贫贱最失所的人群中行走,骄傲永远不能走近这个地方。——泰戈尔
二百一十二、304 ## $a分册英文题名: The truth of sexual dreams
二百一十三、总之,如果名人在代言广告之前已经对其将要代言产品的真实性及安全进行了审查,且也对企业资质和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其在充分的调查了解之后认为产品确实安全可靠、没有问题时,才和广告主订立了代言合约为其产品代言的,那么产品出现问题时,名人就无需对其代言的产品承担责任,即可以免责。
二百一十四、对培养好幼儿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百一十五、对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美好事业。——爱因斯坦
二百一十六、701 #0 $a李叔同$f(1880-1942)$4著 (国图)
二百一十七、明星应当如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百一十八、从侵权理论上看,根据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共同侵权的定义,既包含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行为,也包括客观上直接结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种私法优先原则,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首先,代言明星对其代言的产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适当补偿”,当然不能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则要求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主观上是否与过错都应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并且在其中推荐了食品,就必须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不考虑明星等代言人是否对代言虚假广告存在过错。如果这样归责对于代言人不免过于苛刻,也不现实。那么,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呢?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当中,如果要消费者“谁主张、谁举证”的话,实践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消费者很难找到合适的证据证明代言人存在代言虚假广告的主观过错。因此,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二百一十九、人所不能负的责任,我亦能负。如此,你才能磨炼自己,求得更高的知识而进入更高的境界。——林肯
二百二十、让我们到处追求真理,让我们找到真理的花朵或种籽的地方把它拣起来,找到了种子,就在风中播扬吧。——罗曼·罗兰
二百二十一、目的正当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择手段。——泰戈尔
二百二十二、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是否应当在其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二百二十三、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食品领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广告法》却未规定代言人的主体地位,明星在食品以外的其他领域虚假代言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未规定。对此现状,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一)在立法层面上。首先,增加责任主体。《广告法》并未对广告代言人进行界定,也未对广告代言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应在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其次,确立归责原则。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同时,还应分析代言人的主观心理,如果代言人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进行代言的,应与广告主一同承担连带的责任;若因过失而代言虚假广告的,只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而不是现存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在执法层面上。虽然广告审查的法律制度已在我国建立,但是其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此,机制层面上,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以严格统一的审查标准审核每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为目的的广告审查机构;范围上,将与我国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全部纳入到事先审查的范围。扩大事先审查的领域,对虚假广告进行根本性排除,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放松事后审查力度,对隐匿的虚假代言行为给以重罚,从而对其他虚假广告代言人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
二百二十四、——纪伯伦
二百二十五、从法理来看,不少学者否认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与企业发展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代言行为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而且按无过错责任会限制代言人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过错责任更合适。然而,不管学术怎么争论,《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也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是共识。而且,食品安全关系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外,无过错责任理论之一是“报偿责任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一般会获得巨额报酬,损害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为了免除消费者证明名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使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更容易获得赔偿。
二百二十六、问题分析:此例是国图的书目数据,在编文献的并列题名由并列共同题名和并列分辑名组成,由于510字段只为$a的内容生成检索点,因此著录在510$i子字段的并列分辑名无法提供检索点,造成并列分辑名检索点漏检。笔者认为有必要为有检索意义的并列分辑名提供检索点,以增加检全率,根据并列题名的著录规则,并列分辑名不能著录在510$a子字段,可将并列分辑名著录在517字段生成检索点,其中无检索意义的冠词应予省略,即:
二百二十七、这个社会尊重那些为它尽到责任的人。
二百二十八、人生只有一种确凿无疑的幸福——就是为别人而生活。——托尔斯泰
二百二十九、例4:
二百三十、历史和哲学负有多种永恒的责任,同时也是简单的责任。——雨果
二百三十一、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维克多·费兰克
二百三十二、严格执法,加大对制作及媒体播出环节的监管和查处
二百三十三、关于责任的励志名言名言推荐1.人能尽自己的责任,就可以感觉到好像吃梨喝蜜似的,把人生这杯苦酒的滋味给抵消了。
二百三十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广告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但是,名人代言有时也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民事责任加以规制。
二百三十五、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
二百三十六、在修正药业涉事后,代言的明星中,孙红雷最早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一期揭露铬含量超标药品的节目截图,并在转发时表示,“这个更详细。求扩散。”
二百三十七、提出目标是管理人员的责任,实际上这是他的主要责任。——巴纳德
二百三十八、〔11〕贾君.名人涉嫌虚假广告[J].中国消费者报,2005(6).
二百三十九、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这样的信心:人所能负的责任,我必能负;
二百四十、进步是科学的推动者;理想是艺术的动力。——雨果
二百四十一、——诸葛亮
二百四十二、——司马迁
二百四十三、但是,部分明星所作的广告存在诸如虚假、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明星就其所作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问题。笔者在此仅从民法理念和民法基本原则角度,对明星代言人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
二百四十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在责任的具体认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二百四十五、自己无论怎样进步,不能使周围的人们随着进步,这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极其有限的,绝不以‘孤独’、‘进步’为满足,必须负担责任,使大家都进步,至少使周围的人都进步。
二百四十六、711 02 $a微软公司$4著
二百四十七、要使一个人显示他的本质,叫他承担一种责任是最有效的办法。
二百四十八、我国实行广告审查制,广告从制作到中间经过层层把关。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并承担对广告内容和相关文件把关的责任;对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如医药、药品等,广告主应将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手续完备后才能刊播;各地工商部门对已刊播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④名人代言广告的效果作用于环节,而在此环节之前,广告还要经过多层审查,比如医药广告。理论上讲,观众通过电视上观看到的广告短片,是经过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经过了播出机构的审核才能与消费者见面的。《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可见,层层审查不只是理论上的,而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有学者指出,如果监管部门能够认真承担起监管的职责,做到严厉、谨慎、认真,虚假产品无疑就会遭遇监管关卡,而虚假广告也会遭遇查处和禁播。⑤作为广告的机构,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功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消费者通过媒介机构接触到广告,也会因为广告所依赖的媒介而更容易相信。笔者就曾听到有些基层消费者这样说:“人家的东西都上广播电视了,打广告了,应该错不了。”当有的虚假广告被通报仍旧再次播出时,不禁让人产生疑惑,明知违法了为什么还要播出?这表明对播出媒体的监管没有完全到位或处罚力度不够。
二百四十九、——雨果
二百五十、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列夫·托尔斯泰
二百五十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
二百五十二、问题分析:以上四例分别是CALIS和国图著录中外个人和团体责任者检索点的书目数据。示例中,对责任者检索点的著录存在两个问题。
二百五十三、实际上,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 ,还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与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矛盾。事实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源于共同侵权,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权。《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传统民法,而属于经济法领域。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严重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离社会正义理念,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性格出发,必须要从严控制。连带责任对侵权人来说较为严重,但它的制度价值恰恰在于被侵权人更容易得到救济,更容易得到全额赔偿。这契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在“报偿责任论”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既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承担责任的赔偿能力,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百五十四、名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百五十五、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易卜生()
二百五十六、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一些明星认为,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因此,他们认为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
二百五十七、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
二百五十八、517 1# $a“名言警句 ” 中的观念误区
二百五十九、——毛姆
二百六十、马慧娟,于林祥.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J].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二百六十一、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二百六十二、个丰富的天性,如果不拿自己来喂养狠饥肠辘辘的别人,自己也就要枯萎了……——罗曼·罗兰
二百六十三、对于一些虚假广告,名人以不知情为由似乎情有可原,因为对于虚假广告的审查主要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来行使,但在一些明显存在违法内容的广告中,名人再要以不知情为由,那就是在逃避责任了。例如,在媒购委第14次通报的违法违规广告中,天津大港购物频道播出的某主持人代言的药品亦芝堂百癣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运用了“特效药”“三步治愈各种皮肤病”“三个疗程告别癣病”“不再复发”等不科学的功效表述,即便没有事前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也应该知道其中含有虚假夸大信息。而名人作为广告代言行为的获利者,要做的还不应仅止于此。法治社会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通过行使权利获取利益时,皆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⑥对于为产品作代言的名人来说,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为产品代言之前,对于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证件以及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明严格确认;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尽到注意义务;甚至对于代言的产品自己应亲身体验等。名人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仅需要其内在道德的自律,更需要外在的法律监管,以加大代言虚假广告的成本。
二百六十四、自由的第一个意义就是担负自己的责任。
二百六十五、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应对
二百六十六、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整治措施
二百六十七、献身的人是伟大的!即使他处境艰困,但也能平静处之,并且,他的不幸也幸福的。——雨果
二百六十八、730 2# $a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4编
二百六十九、问题分析:本例封面副题名与题名页上的副题名不同,且有检索意义,应该为封面副题名提供检索点,国图的书目记录没有为其提供检索点。可将封面副题名著录在517字段为其提供检索点,即:
二百七十、201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胶囊里的秘密》节目对毒胶囊事件进行了曝光。随后,卫生部迅速反应,叫停了9家药企的胶囊产品,其中包括修正药业,而为其代言的孙红雷、陈建斌等9名明星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5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下称媒购委)通报了30则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其中包括多个名人代言涉广告。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时有发生,而且经常花样翻新。媒购委官网从2010年12月5日至2012年5月3日共了14次通报,其中8次通报的内容都涉及名人代言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笔者这里试作一下分析,该领域屡出问题的原因何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有效制止?
二百七十一、从诚实信用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应讲信用,恪守诺言,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当事人双方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做到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责任。特别针对我国消费现状来看,由于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消费者处于劣势群体,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够成熟,法律应对消费者实行倾向性保护。
二百七十二、有良知的人有责任心和事业心。——苏霍姆林斯基
二百七十三、200 1# $a西北战场亲历记$f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
二百七十四、对上司谦逊,是一种责任。——富兰克林
二百七十五、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源于共同侵权如前所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并不能单独或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共同侵权有意思联诺说、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采纳哪种学说,但立法者认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从共同侵权的构成来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一般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故意和名人的过失相结合。因果关系上,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二者也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因果关系上形成了“关联共同”。违法性和损害自不待言。当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样要承担责任,后文详述。
二百七十六、在我国,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现阶段主要有两部法律:《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然而这两部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
二百七十七、第二,在责任承担形式上,可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损害的程度的大小,要求名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二百七十八、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托尔斯泰
二百七十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性
二百八十、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二百八十一、517 1# $a“名言警句”中的观念局限
二百八十二、感觉不到自己心里有愿望存在就等于没有生命。——高尔基
二百八十三、我国相关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
二百八十四、每个人应该有这样的信心:人所能负的责任,我必能负;人所不能负的责任,我亦能负。——林肯
二百八十五、——刘易斯
二百八十六、无论男女,只要谁有进取的意志,谁就干得成。——罗曼·罗兰
二百八十七、〔13〕周运宝.名人做虚假广告法律问题研究[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二百八十八、——顾炎武
二百八十九、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明星虚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国对于明星代言的规定的优点,对于虚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责任,并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尽快完善关于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给明星代言一个警戒线,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一个诚信的经济市场环境。
二百九十、——车尔尼雪夫斯基
二百九十一、200 1# $a探梦手记$h2$i性梦真相$f成实宗著
二百九十二、——狄更斯
二百九十三、个人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能取得多大的成功!——心有睛天
二百九十四、注1:近年来,网络上比较典型的案件有:“17岁少年利用网络电子商务诈骗案”(刑事);“恒升公司诉王洪侵犯名誉权案”(民事);“王蒙等六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犯著作权案”(知识产权);“福州马尾陈氏兄弟IP电话案”(行政)。而经济类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和网上拍卖方面。
二百九十五、实行广告预审制,完善广告审查
二百九十六、——鲁迅
二百九十七、711 02 $a Microsoft Corporation$4著 (CALIS)
二百九十八、名人代言应履行注意义务名人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示范效应,基于此,消费者会购买名人代言产品或者产生购买的冲动。也就是说,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赖,购买了产品,名人代言实际上有鼓励购买,甚至说服购买的实质作用。名人对消费者施加了影响,就应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一个行为只要违背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就(已经是不法的)”,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百九十九、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个共性:(1)产品都有明星作为代言人;(2)广告中发现问题都是在广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广告预审阶段;(3)案例中,虽然有的明星被起诉,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明星并没有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百、关于责任的励志名言名言精选1.改造自己,总比禁止别人来得难。
三百零一、有才之士开导人,却一生贫困潦倒;有德之人为了大家的利益而作出牺牲,却一直缄口不言。——巴尔扎克
三百零二、——托尔斯泰
三百零三、坚毅而崇高的思想方式,能够使一个人建立起生活目的和认识自己的生活职责。——列夫·托尔斯泰
三百零四、〔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三百零五、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司法态度。
三百零六、真正的责任是信自己。
三百零七、参考文献
三百零八、明星应当对所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应该与制造商、广告商的责任划分清楚,并不能笼统的将之规定为与制造商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较之明星个人,制造商与广告商的实力更加雄厚,当消费者的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必然会选择去向制造商或广告商请求赔偿,这样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确认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明确的对明星代言人是否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知情,如果对所代言的内容知情,并且主观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触犯刑法,那么应该按共犯论处。因此,首先,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明星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当按照代言产品性质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来对明星进行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并应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以此给每个明星敲响警钟,使明星们认识到稳妥代言、放心代言,就应当充分审查代言产品,充分履行作为代言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三百零九、真正进步的人决不以“孤独”、“进步”为己足,必须负起责任,使大家都进步,至少使周围的人都进步。
三百一十、尽管孙红雷没说具体要大家“扩散”什么,但委婉地表达了想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毒胶囊”信息的意图。在孙红雷转发的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截图中,详细列举了涉及这次毒胶囊事件9家药企生产的部分超标药品名称以及铬金属含量,其中修正药业“羚羊感冒胶囊”每千克药品铬金属含量为4.4毫克,通化颐生药业的炎立消胶囊每千克药品铬金属含量为180多毫克,而国家标准是每千克药品铬金属含量不能超过2毫克。
三百一十一、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
三百一十二、同时,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要承担绝对责任。比如,某些产品缺陷连专业人员或设备都很难检测,甚至是“国家免检”产品。名人如果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向法官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三百一十三、此外,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三百一十四、200 1# $a中国人的修行$f弘一法师著
三百一十五、其次,许多产品在购买或者使用的当时并不存在安全问题,而是在长期使用之后才出现问题,发现其存在的危害性。有些名人在代言广告之前,已经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过了其将要代言的产品,并且也对产品的相关资质证书进行了审核。这时,因长期使用之后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则就不能一概要求由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了。
三百一十六、笔者认为,名人在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并非不存在侵权免责的事由的,其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免责的。
三百一十七、名人的社会责任感缺失
三百一十八、艺术应当担负起哺育思想的责任。——白朗宁
三百一十九、200 1# $a逆向思维看“名言警句”$e“名言警句”中的观念误区$f于学彬著
三百二十、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马卡连柯
三百二十一、——爱因斯坦
三百二十二、更有媒体爆料,代言修正药业产品的9位明星(未包括林妙可),一年的广告代言费用近千万元。其中孙红雷代言期为两年,共收400万。据媒体报道,修正药业在明星代言以及电视广告投放上向来不惜下重金,仅今年3月份,该公司在央视和省级卫视的广告投放金额就达3.46亿元。而其2011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15.04亿元。
三百二十三、历史和哲学负有多种永恒的责任,同时也是简单的责任。
三百二十四、题名检索点著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错误著录、遗漏以及重复著录三个方面,下面分别举例进行分析(只讨论与检索点相关的字段,部分相同的示例是为说明著录的差异)。
三百二十五、去年刚刚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领域中,采取何种方式来确定代言明星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显得非常重要。而该法的第五十五条对此并未明确。因此,笔者依据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进行分析。
三百二十六、责任者的非规范名称未设置检索点
三百二十七、200 1# $a每个孩子都是天才$e孩子的智力教育$f钟倩著
三百二十八、〔12〕张更全,马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透视[J].法治与经济,2007(5).
三百二十九、摘要:[HTK]题名和责任者是读者最常用的检索途径,由于编目员对著录规则理解的差异,题名检索点的著录存在错误著录、遗漏以及重复著录问题,责任者检索点的著录存在责任者的规范名称不统一、责任者的非规范名称未设置检索点等问题,影响了读者检索的检全率和检准率。题名和责任者检索点的著录要充分考虑读者的检索习惯,遵循相关著录规则,同时应重视编目规范控制工作,以最大限度提高检全率和检准率。
三百三十、同时还存在第二种情况,即当明星对于其所代言的产品存在问题或者广告虚假并不知情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我们可以比对我国法律中有关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当事人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来具体问题分析。
三百三十一、例3:
三百三十二、200 1# $a困境与出路$e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手册$f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编著$g曹思源等执笔
三百三十三、——雷锋
三百三十四、勇敢些!让我们来献身。献身给善、献身给真、献身给正义。——雨果
三百三十五、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责任,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方面的讨论还在继续,可以借鉴国际上或其他国家的规定。《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规定:“广告文不得具有作证性质之说明及含义。捏造、过时、不实之证词,均不得使用。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应负同等责任。”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即指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就会被重罚。⑦加拿大对名人代言广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推荐或证明人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两点信息:首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代言的产品应是其亲身体验过的。国外相关做法给我国的启示是:通过修改《广告法》,把“广告代言人”纳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或者直接增加自然人为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制裁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出现法官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将名人列为被告的尴尬局面。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在《广告法》的第一章(总则)第2条(适用范围)中,增加“广告代言人”;第二,第三章(广告活动)中增加一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第三,在第37条中增加一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代言人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将第38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法律中适用“实际使用原则”,加强名人代言广告时的责任与审查义务,使其代言产品时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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