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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作者: 提花小将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5日

公司章程

一、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2)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其它形式的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六、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七、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八、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九、向股东报告工作;

一十、甲方:

一十一、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二、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十三、转让方:(甲方)

一十四、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一十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一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十八、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一十九、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十、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十一、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二十二、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二十三、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二十四、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二十五、第十一章 附 则

二十六、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二十七、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十八、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十一、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十二、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执行股东决议;

三十四、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十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三十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十七、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三十八、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三十九、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十一、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十二、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十三、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四十四、第一条 公司设国有企业党组织机构,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四十五、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十六、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十七、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四十八、XX市工商管理局:

四十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十、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五十一、xxxx年xx月xx日

五十二、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十三、公司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五十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十五、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五十六、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五十七、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五十八、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五十九、遵守公司章程;

六十、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六十一、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六十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十三、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六十四、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六十五、年月日

六十六、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六十七、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十八、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六十九、其他

七十、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七十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七十二、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七十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十四、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七十五、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七十六、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七十七、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七十八、第十章 工会

七十九、保密

八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十一、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八十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十三、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八十四、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八十五、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八十六、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八十七、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十八、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十九、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九十、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十一、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九十二、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九十三、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九十四、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九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十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十七、股东签名盖章:

九十八、股东姓名:

九十九、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一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百零一、第四十七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一百零二、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一百零三、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百零四、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一百零五、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百零六、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一百零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百零八、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一百零九、第三条 公司名称: 。

一百一十、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一百一十一、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一百一十二、第二条 公司住所:

一百一十三、于泽鉴货币201.95%

一百一十四、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一百一十五、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百一十六、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一百一十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一百一十八、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百一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一百二十、通知、公告债权人;

一百二十一、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百二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一百二十三、主持股东会议;

一百二十四、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一百二十五、股东决定解散;

一百二十六、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一百二十七、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一百二十八、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一百二十九、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一百三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百三十一、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一百三十二、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一百三十三、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一百三十四、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百三十五、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一百三十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百三十七、公司章程的特征

一百三十八、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百三十九、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一百四十、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一百四十一、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一百四十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一百四十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一百四十四、第五条 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 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公司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公司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一百四十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一百四十六、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一百四十七、……

一百四十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百四十九、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百五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百五十一、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一百五十二、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一百五十三、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一百五十四、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百五十五、第二章 注册资本

一百五十六、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一百五十七、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百五十八、出资人盖章:

一百五十九、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百六十、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百六十一、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一百六十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一百六十三、选举和更改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一百六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一百六十五、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一百六十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百六十七、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百六十八、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百六十九、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一百七十、公司层面: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一百七十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百七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一百七十三、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一百七十四、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一百七十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一百七十六、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一百七十七、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一百七十八、(3)甲方确认其向乙方转让 公司 %的`股权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公司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百七十九、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百八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一百八十一、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一百八十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一百八十三、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对于具有人合因素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强。制定章程的股东们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模式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还必须对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从而扼制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实行的累计投票制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东弱小地位的局面。

一百八十四、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一百八十五、清理债权、债务;

一百八十六、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一百八十七、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一百八十八、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一百八十九、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一百九十、执行股东会决议;

一百九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一百九十二、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百九十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一百九十四、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一百九十五、出资额、出资时间

一百九十六、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百九十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百九十八、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百九十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二百、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百零一、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二百零二、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百零三、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百零四、2 公司章程的内部价值

二百零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

二百零六、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二百零七、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百零八、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百零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二百一十、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百一十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而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还要有行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组建公司所需的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设立即标志着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限为公司设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时间则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间发生纠纷,则根据发起人协议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外理;若是股东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则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协议,但是公司章程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第三人是能够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在进行投资时可以进行利益风险的权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不承担责任,责任由滥用股东权利的直接股东承担。或者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追偿。

二百一十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二百一十三、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百一十四、蔡俊龙货币201.95%

二百一十五、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百一十六、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百一十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百一十八、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百一十九、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百二十、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二百二十一、第八章 附 则

二百二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百二十三、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二百二十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百二十五、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二百二十六、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百二十七、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二百二十八、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二百二十九、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二百三十、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百三十一、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百三十二、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二百三十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自治性。各个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是共同订立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所以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体资格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随后公司便能获得相应的权能,从而从事与其权能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三是公示性。虽然公司章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但是其仍然有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要向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债权人公开,还要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公开。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登记变更,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二百三十四、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百三十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二百三十六、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二百三十七、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百三十八、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二百三十九、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二百四十、宣告破产

二百四十一、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百四十二、住所:,

二百四十三、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二百四十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二百四十五、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百四十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二百四十七、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百四十八、监事的职权:

二百四十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百五十、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百五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百五十二、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百五十三、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百五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百五十五、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二百五十六、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百五十七、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百五十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百五十九、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百六十、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百六十一、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百六十二、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二百六十三、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百六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空的方案;

二百六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二百六十六、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二百六十七、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百六十八、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百六十九、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二百七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二百七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二百七十二、股东层面:股东意思自治的载体

二百七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二百七十四、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二百七十五、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百七十六、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百七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百七十八、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百七十九、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百八十、股东的出资额;

二百八十一、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二百八十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二百八十三、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百八十四、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百八十五、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百八十六、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百八十七、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二百八十八、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二百八十九、业法人资格。

二百九十、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二百九十一、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百九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二百九十三、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二百九十四、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二百九十五、管理人层面:公司管理者的"独立宣言书"

二百九十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二百九十七、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等 2方共同出资,设立

二百九十八、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二百九十九、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三百、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百零一、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百零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三百零三、第四条 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考核、监督等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公司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加强公司的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三百零四、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三百零五、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百零六、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百零七、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三百零八、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三百零九、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百一十、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三百一十一、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百一十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百一十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三百一十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三百一十五、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百一十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百一十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百一十八、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百一十九、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百二十、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百二十一、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三百二十二、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三百二十三、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百二十四、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三百二十五、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三百二十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百二十七、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百二十八、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百二十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三百三十、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百三十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三百三十二、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三百三十三、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三百三十四、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三百三十五、我们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百三十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三百三十七、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三百三十八、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百三十九、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百四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百四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三百四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三百四十三、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三百四十四、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三百四十五、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三百四十六、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三百四十七、宣告破产。

三百四十八、检查公司财务;

三百四十九、万元。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三百五十、第七条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三百五十一、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三百五十二、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三百五十三、股东决议解散;

三百五十四、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三百五十五、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三百五十六、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三百五十七、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三百五十八、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三百五十九、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百六十、对公司合并、分力、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三百六十一、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三百六十二、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三百六十三、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三百六十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百六十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百六十六、提请或者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百六十七、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三百六十八、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三百六十九、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百七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三百七十一、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三百七十二、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三百七十三、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百七十四、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百七十五、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三百七十六、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三百七十七、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三百七十八、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三百七十九、遵守公司章程;

三百八十、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三百八十一、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三百八十二、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三百八十三、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百八十四、在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中,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做出重大事项时,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额投票,从而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情况下,同时也起了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称之为"股东的权利屏障"。

三百八十五、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百八十六、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三百八十七、争议解决

三百八十八、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三百八十九、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百九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百九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百九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百九十三、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百九十四、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百九十五、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三百九十六、修订公司章程。

三百九十七、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三百九十八、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百九十九、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四百、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四百零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百零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四百零三、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百零四、自然人:林怀中签字 2、自然人:曾长森签字

四百零五、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百零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四百零七、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四百零八、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四百零九、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四百一十、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四百一十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百一十二、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百一十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百一十四、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四百一十五、第三条 公司住所:

四百一十六、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四百一十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百一十八、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四百一十九、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上载明的权利。

四百二十、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百二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百二十二、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四百二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四百二十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百二十五、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四百二十六、第一章 总 则

四百二十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百二十八、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四百二十九、3 公司章程的外部价值

四百三十、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四百三十一、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货币807.8%

四百三十二、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四百三十三、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四百三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公司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百三十五、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四百三十六、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四百三十七、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下,董事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为平衡和维持股东、公司及公司高管间利益的工具。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实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据,章程通常会就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是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因而导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化,从而使得公司权力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董事的权利不断扩张,相反股东权力刚逐渐缩小。

四百三十八、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百三十九、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四百四十、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百四十一、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四百四十二、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百四十三、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百四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四百四十五、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四百四十六、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四百四十七、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百四十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百四十九、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百五十、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百五十一、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四百五十二、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百五十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四百五十四、鉴于:

四百五十五、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百五十六、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百五十七、第十一章附则

四百五十八、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四百五十九、(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四百六十、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百六十一、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百六十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四百六十三、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百六十四、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四百六十五、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四百六十六、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百六十七、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百六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百六十九、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百七十、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百七十一、公司章程虽然表面上看只是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协定,对以上人员发生对内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经登记,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这种对抗力应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因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股东所固有的知悉权,主要是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变化。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必然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 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资讯搜寻的过程中,相对人必须付出代价,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同时,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第四,便于国家对整个市场主体的宏观监管,以作出适时的宏观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百七十二、第一章总则

四百七十三、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百七十四、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四百七十五、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四百七十六、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百七十七、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四百七十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四百七十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百八十、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四百八十一、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四百八十二、(1)甲方承诺其按本协议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四百八十三、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四百八十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百八十五、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百八十六、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四百八十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四百八十八、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四百八十九、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四百九十、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四百九十一、(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四百九十二、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四百九十三、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四百九十四、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四百九十五、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百九十六、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四百九十七、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四百九十八、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四百九十九、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百、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五百零一、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五百零二、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五百零三、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百零四、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五百零五、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三权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实际控者与公司本身是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虽然从宏观上看,公司、股东、高管三者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当他们三者在独立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与其他利益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

五百零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百零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百零八、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百零九、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五百一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百一十一、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五百一十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百一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五百一十四、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五百一十五、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百一十六、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五百一十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百一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百一十九、金道陆货币807.8%

五百二十、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百二十一、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五百二十二、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百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百二十四、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五百二十五、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五百二十六、第四章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五百二十七、检查公司财务;

五百二十八、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百二十九、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五百三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百三十一、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五百三十二、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方式、参股比例如下:

五百三十三、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百三十四、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五百三十五、(4)甲方保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五百三十六、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五百三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百三十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五百三十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百四十、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五百四十一、公司章程的定义

五百四十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五百四十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百四十四、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百四十五、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五百四十六、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百四十七、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五百四十八、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五百四十九、年 月 日

五百五十、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五百五十一、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百五十二、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五百五十三、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百五十四、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五百五十五、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五百五十六、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五百五十七、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

五百五十八、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五百五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五百六十、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五百六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百六十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其对公司内部成员是有约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实践中,股东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在人合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各个股东在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性,减少公司内部纠纷,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五百六十三、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手续的结束而解除。

五百六十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百六十五、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五百六十六、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百六十七、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百六十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百六十九、修改公司章程;

五百七十、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五百七十一、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五百七十二、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五百七十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百七十四、第七章 财务、会计

五百七十五、4、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元。

五百七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百七十七、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五百七十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五百七十九、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五百八十、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五百八十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五百八十二、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百八十三、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五百八十四、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五百八十五、第一条:公司名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五百八十六、第一章 总则

五百八十七、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百八十八、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百八十九、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五百九十、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五百九十一、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五百九十二、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百九十三、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百九十四、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五百九十五、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五百九十六、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五百九十七、第四条 住所:

五百九十八、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百九十九、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六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六百零一、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百零二、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六百零三、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六百零四、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六百零五、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六百零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六百零七、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百零八、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六百零九、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六百一十、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六百一十一、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百一十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六百一十三、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六百一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百一十五、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六百一十六、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六百一十七、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百一十八、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六百一十九、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六百二十、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六百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六百二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百二十三、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六百二十四、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六百二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百二十六、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百二十七、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六百二十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六百二十九、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六百三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百三十一、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百三十二、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百三十三、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六百三十四、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百三十五、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六百三十六、股东会决议解散;

六百三十七、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六百三十八、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六百三十九、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百四十、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六百四十一、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六百四十二、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六百四十三、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六百四十四、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六百四十五、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六百四十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六百四十七、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六百四十八、第四条 住所: 。

六百四十九、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六百五十、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百五十一、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六百五十二、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六百五十三、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六百五十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百五十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百五十六、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六百五十七、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百五十八、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百五十九、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六百六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百六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六百六十二、(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六百六十三、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六百六十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百六十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百六十六、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六百六十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百六十八、执行股东的决定;

六百六十九、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六百七十、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百七十一、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六百七十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百七十三、第六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六百七十四、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六百七十五、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六百七十六、修改公司章程。

六百七十七、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百七十八、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六百七十九、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六百八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百八十一、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六百八十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百八十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百八十四、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六百八十五、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百八十六、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六百八十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六百八十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六百八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百九十、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六百九十一、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百九十二、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六百九十三、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六百九十四、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六百九十五、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百九十六、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六百九十七、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六百九十八、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六百九十九、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七百、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七百零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百零二、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七百零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七百零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百零五、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七百零六、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七百零七、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百零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七百零九、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七百一十、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七百一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百一十二、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百一十三、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七百一十四、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七百一十五、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七百一十六、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七百一十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百一十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七百一十九、出资证明书编号。

七百二十、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七百二十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然而,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都有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时都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为重要。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保障及义务清单;是公司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重要凭证。同时,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的连接点。

七百二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七百二十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百二十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七百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百二十六、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七百二十七、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大股东的限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体现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其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保持中立性从而客观判断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改善。

七百二十八、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七百二十九、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七百三十、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

七百三十一、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百三十二、股东签名(盖章):

七百三十三、住址:

七百三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百三十五、受让方:(乙方)

七百三十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七百三十七、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七百三十八、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百三十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百四十、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七百四十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七百四十二、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七百四十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七百四十四、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七百四十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七百四十六、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七百四十七、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百四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百四十九、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七百五十、出资方式 :货币

七百五十一、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七百五十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七百五十三、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百五十四、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七百五十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百五十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七百五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百五十八、邮政编码:。

七百五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百六十、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百六十一、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百六十二、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七百六十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百六十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百六十五、乙方:

七百六十六、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七百六十七、身份证号码 :

七百六十八、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七百六十九、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百七十、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七百七十一、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百七十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七百七十三、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百七十四、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七百七十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百七十六、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七百七十七、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百七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百七十九、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百八十、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百八十一、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七百八十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七百八十三、第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中设党组织书记1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同一人担任,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党组织副书记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七百八十四、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七百八十五、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七百八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百八十七、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七百八十八、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七百八十九、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七百九十、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百九十一、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七百九十二、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七百九十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百九十四、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七百九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百九十六、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七百九十七、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七百九十八、执行股东的决议;

七百九十九、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八百、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百零一、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八百零二、法定代表人:

八百零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百零四、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八百零五、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八百零六、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八百零七、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八百零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八百零九、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八百一十、第二条: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八百一十一、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百一十二、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百一十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八百一十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八百一十五、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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