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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公司合理化建议,员工对公司的建议

作者: 提花小将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5日

员工对公司合理化建议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十、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十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十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一十三、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十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一十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十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十八、《劳动争议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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