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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作者: 提花小将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5日

公司章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第十章 附则

三、介 绍 信

四、20xx年10月21日

五、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第一章 总 则

九、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十、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一十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十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一十三、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十四、会议表决

一十五、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一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十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十八、第七条 公司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南段西侧幸福商业广场A区-404集中办公区。

一十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十、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十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二十三、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二十四、足额缴纳出资;

二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会议通知

二十七、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二十八、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十九、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十、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十一、向股东提出议案;

三十二、向股东报告工作;

三十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十四、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三十五、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十六、第六章 股东

三十七、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十八、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九、会议主持

四十、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四十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十二、第八章附则

四十三、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十四、广东XXXXXX有限公司

四十五、股东决定解散;

四十六、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四十七、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四十八、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十九、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五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三、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五十四、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五十五、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十六、(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五十七、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十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五十九、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十、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六十一、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六十二、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六十三、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六十四、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十五、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六十六、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六十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十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十九、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

七十、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十一、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七十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十三、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七十四、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七十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十六、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七十七、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十八、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七十九、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八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十一、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八十二、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八十三、(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八十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八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十七、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八十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十九、第六条 公司名称:天津市新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九十、兹有我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前来贵局办理广东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询事宜,请予以支持为盼。

九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十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十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十四、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九十五、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九十六、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九十七、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九十八、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九十九、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百、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百零一、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百零二、____市工商管理局:

一百零三、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百零四、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百零五、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一百零六、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一百零七、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一百零八、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百零九、(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一百一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百一十一、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百一十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百一十三、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百一十四、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一百一十五、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一百一十六、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一百一十七、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百一十八、(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一百一十九、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一百二十、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一百二十一、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一百二十二、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百二十三、(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一百二十四、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一百二十五、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一百二十六、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百二十七、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一百二十八、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一百二十九、谢谢!

一百三十、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一百三十一、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一百三十二、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一百三十三、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百三十四、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一百三十五、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百三十六、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百三十七、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一百三十八、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一百三十九、修改公司章程;

一百四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一百四十一、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百四十二、第三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百四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一百四十四、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一百四十五、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百四十六、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一百四十七、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一百四十八、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百四十九、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一百五十、会议记录

一百五十一、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一百五十二、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一百五十三、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一百五十四、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百五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一百五十六、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百五十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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