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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

作者: 提花小将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5日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二、交通费、住宿费

三、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四、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五、检验费。

六、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七、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八、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九、颅内异物;

一十、营养费

一十一、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一十二、【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一十三、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一十四、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一十五、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一十六、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一十七、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一十八、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一十九、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二十、发声或言语不畅;

二十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二十二、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二十三、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二十四、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二十五、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二十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十七、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二十八、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二十九、侧髌骨切除。

三十、侧半月板切除。

三十一、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三十二、护理费

三十三、住院费。

三十四、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十五、双眼矫正视力3根并胸廓畸形;

三十六、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三十七、医疗费

三十八、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三十九、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四十、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四十一、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四十二、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四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四十四、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四十五、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四十六、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10或旋转>10。

四十七、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四十八、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四十九、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五十、【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五十一、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五十二、挂号费。

五十三、【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五十四、治疗费。

五十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十六、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五十七、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十八、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五十九、肺内异物存留;

六十、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六十一、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十二、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六十三、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六十四、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六十五、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六十六、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六十七、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六十八、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六十九、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七十、医药费。

七十一、面部瘢痕>2%;

七十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七十三、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七十四、误工费

七十五、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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