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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章程
最新公司章程
一、(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二、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四、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 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经1/2以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a轮投资人委派的一名董事)同意方可通过。除以下所列事项外,其他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决议即可。
六、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七、a轮投资人二(盖章)
八、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股东或者出资发生变更后,公司应换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九、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一十、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则应在章程中载明],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一十一、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一十二、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一十三、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一十四、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一十五、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十六、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一十七、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一十八、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十九、(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二十、 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批准、设置或授予权利,以使其权利优先于或者等同于投资人的股东权利(法定股东权利除外)或股东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二十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二十二、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十三、公司章程篇二十
二十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十五、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六、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 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七、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十八、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二十九、姓名:
三十、创始股东二
三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十二、 雇佣或解聘副总裁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终止或变更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薪酬待遇;
三十三、... ...
三十四、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十五、公司章程篇十七
三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三十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十八、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三十九、 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借款,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四十、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十一、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四十二、公司章程篇十四
四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四十四、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名董事应由 委派, 名董事应由a轮投资人委派。委派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任命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任何一方均无权任命或罢免该等董事,任何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董事任期为3年,经原任命方重新任命可以连任。
四十五、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四十六、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四十七、…….
四十八、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1/2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多数a轮投资人)同意方可通过,《公司法》规定应经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还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十九、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十一、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五十二、合计
五十三、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至少二次,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
五十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办法)。
五十五、 公司全部或实质部分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五十六、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五十七、股东x: (与股东 及股东 合称“a轮投资人”)
五十八、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五十九、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十、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六十一、(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六十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六十三、(与股东一合称创始股东)
六十四、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六十五、 设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设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六十六、创始股东一
六十七、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十八、第六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十九、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十、日期: 年 月 日
七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十二、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七十三、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七十四、│││││
七十五、 订立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授予独家权利或限制公司业务发展的交易,或者订立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财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的合同或承诺;或对重大合同进行对公司严重不利的修改;
七十六、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七十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七十八、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七十九、 清偿公司债务。
八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十一、 修改章程;
八十二、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八十三、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八十四、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八十五、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十六、└────────────┴─────────┴───────┴──────────┘
八十七、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十八、第四十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八十九、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九十、公司章程篇十九
九十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九十二、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九十三、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九十四、 对财务会计、税务制度做出重大变更,聘请、变更审计师;
九十五、(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九十六、公司章程篇十三
九十七、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
九十八、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十九、 清理债权债务;
一百、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百零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一百零二、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百零三、 兼并或收购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权、投票权或其他权益,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一百零四、 公司名称;
一百零五、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百零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一百零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一百零八、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一百零九、 出资证明书编号。
一百一十、会议表决
一百一十一、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百一十二、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百一十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百一十四、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一百一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一百一十六、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一百一十七、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一百一十八、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百一十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百二十、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一百二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一百二十二、 批准或实质修改年度财务预算或决算、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称为“预算和经营计划”);
一百二十三、公司章程篇十六
一百二十四、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职工代表 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一百二十五、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应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会的所有例会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召集者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每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具体的议事日程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发通知。董事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替代召开董事会会议,只须将决议邮寄或传真给全体董事并经全体董事签署赞成即被视为决议已被通过。
一百二十六、┌────────────┬─────────┬───────┬──────────┐
一百二十七、股东二: 。
一百二十八、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百二十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一百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一百三十一、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百三十二、股东名称
一百三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百三十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百三十五、 对本次增资及本协议项下任何有关投资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权力或有利于投资人的规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或删减;
一百三十六、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名:
一百三十七、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一百三十八、 合并、分立、并购、重组;任何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不论是通过单独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一百三十九、(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一百四十、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一百四十一、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一百四十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一百四十三、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决议;
一百四十四、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四十五、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一百四十六、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百四十七、 公司注册资本;
一百四十八、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百四十九、除需要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外)公司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或提供任何贷款,或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负债或责任,如果涉及的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的;或在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和经营计划之外的;
一百五十、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百五十一、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一百五十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一百五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一百五十四、││ (万元) ││ (%)│
一百五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一百五十六、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百五十七、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一百五十八、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一百五十九、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一百六十、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一百六十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一百六十二、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百六十三、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百六十四、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百六十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一百六十六、公司章程篇十一
一百六十七、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百六十八、第十三条 在遵守与执行前述第十二条约定的前提下, a轮投资人依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对任何管理层股东出售的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任何a轮投资人决定不行使或放弃行使前述优先购买权,则该等a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共同出售权。
一百六十九、出资额
一百七十、股东一: 。
一百七十一、(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公司制订章程时,已确定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公司章程可载明,也可不载明。)
一百七十二、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一百七十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一百七十四、 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方案;
一百七十五、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百七十六、 公司的董事会人数、选举和免任规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权;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或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一百七十七、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百七十八、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一百七十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一百八十、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百八十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百八十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一百八十三、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一百八十四、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一百八十五、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一百八十六、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百八十七、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百八十八、 批准或实质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一百八十九、 检查公司财务;
一百九十、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百九十一、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百九十二、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百九十三、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百九十四、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分别为每年 召开(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百九十五、 公司在12个月内累计产生超过人民币 (rmb )的负债或债务担保;
一百九十六、住所/注册地址: 。
一百九十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百九十八、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百九十九、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百、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百零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股东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百零二、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二百零三、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百零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百零五、发起人盖章、签字(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二百零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百零七、出资方式
二百零八、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百零九、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二百一十、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二百一十一、第十二条 未经多数a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层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权利负担。但创始股东向其全资持有的主体转让股权的不受该等限制(前提是该等创始股东及其受让方仍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且该等创始股东就该等受让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a轮投资人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二百一十二、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百一十三、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百一十四、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百一十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二百一十六、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百一十七、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二百一十八、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二百一十九、││(万元)││ ) ││
二百二十、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二百二十一、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百二十二、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二百二十三、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百二十四、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二百二十五、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百二十六、 股东的住所;
二百二十七、(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二百二十八、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百二十九、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二百三十、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百三十一、公司章程篇十
二百三十二、(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二百三十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二百三十四、 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
二百三十五、 批准通过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任何实质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预留股权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二百三十六、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在股东协议中的另行约定进行分配。
二百三十七、(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二百三十八、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二百三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百四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百四十一、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百四十二、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二百四十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百四十四、├────────────┼─────────┼───────┼──────────┤
二百四十五、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百四十六、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二百四十七、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二百四十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百四十九、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二百五十、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百五十一、 缴纳所欠税款;
二百五十二、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百五十三、出资时间
二百五十四、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二百五十五、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百五十六、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百五十七、 清算、解散、终止;批准清算报告;对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清算的事件做出决议;
二百五十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百五十九、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二百六十、会议记录
二百六十一、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百六十二、第十九条 各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股东的意见;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
二百六十三、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百六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百六十六、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二百六十七、││││││
二百六十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百六十九、 批准通过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条款和条件,例如上市地点、时间、估值、发行价、中介机构(例如承销商、投行或财务顾问)的委任等;
二百七十、职务:
二百七十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百七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百七十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百七十四、┌──────────┬──────┬─────┬──────┬──────────┐
二百七十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不设副主席的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百七十六、├──────────┼──────┼─────┼──────┼──────────┤
二百七十七、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百七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百七十九、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百八十、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百八十一、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百八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百八十三、└──────────┴──────┴─────┴──────┴──────────┘
二百八十四、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百八十五、 收购任何第三方的业务或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二百八十六、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二百八十七、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百八十八、│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二百八十九、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百九十、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百九十一、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百九十二、公司章程篇十二
二百九十三、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百九十四、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百九十五、 对公司的营业范围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实质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参与任何与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者实质修改公司的经营计划;
二百九十六、 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除劳动合同下规定的薪酬外);及
二百九十七、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百九十八、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百九十九、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三百、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三百零一、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百零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百零三、 支付清算费用;
三百零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三百零五、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三百零六、 对外投资、设立任何非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购买或认购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份、股权、投票权、债权、债务、证券或信托或其他权益,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rmb )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rmb );
三百零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三百零八、签署:
三百零九、 任何超出预算和经营计划 %以外的开支;
三百一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三百一十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百一十二、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百一十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百一十四、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百一十五、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三百一十六、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百一十七、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公司章程。
三百一十八、 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三百一十九、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另行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该另行书面约定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约定的事宜,按照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本章程的约定不如股东协议全面或清晰的,以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百二十、公司章程篇十五
三百二十一、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三百二十二、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百二十三、 批准分红或任何利润分配;
三百二十四、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三百二十五、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百二十六、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确约定,本章程中出现的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
三百二十七、公司章程篇十八
三百二十八、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三百二十九、会议主持
三百三十、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三百三十一、第四十条 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三百三十二、a轮投资人一(盖章)
三百三十三、第十二章 附则
三百三十四、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三百三十五、 变更公司形式;
三百三十六、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百三十七、│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三百三十八、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百三十九、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三百四十、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百四十一、 公司登记日期;
三百四十二、a轮投资人x(盖章)
三百四十三、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百四十四、 任何可以合理预期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及
三百四十五、第二次出资情况:
三百四十六、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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